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反家暴法共6章38条,通过多项制度规制家庭暴力,为家庭成员弱者提供法律保护,于3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家庭暴力范畴,界定争议问题。反家暴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该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据该法,家庭暴力的范畴不仅包括针对身体的暴力,也包括针对精神方面的经常性谩骂、恐吓行为。同时,依照该法,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暴力,也适用于反家暴法。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相关责任人发现家庭暴力不报告将担责。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告诫书制度,明确证据效力。该法明确,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另外,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损害赔偿。
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责令加害人迁出住所。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