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张晖 律师事务所: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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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当事人)姓名:肖某
案情简介 :
2010年,湖北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襄阳璞金公寓楼项目工程,因该公司没有消防工程施工的专业资质,该公司的邱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声称自己是湖北华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能帮助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璞金公寓楼项目通过消防设施工程验收,并提供了湖北华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了由其私刻的湖北华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取得了邱某的信任。至2012年,肖某先后三次骗得现金共3万元。2013年3月,璞金公寓楼项目的消防设施工程不能通过验收,经打听知道肖某不是湖北华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遂报案,案发后,肖某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肖某退还现金3万元并赔偿损失7万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肖某涉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肖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案件发生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三万元款项属于全部退赃,赔偿被害人七万元属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全部退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的退赃赔偿行为符合《量刑指导意见》的三种情形,请求法庭逐一充分考虑。
二、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借用企业资质的行为明显为法律所禁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具有明显过错。根据前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前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2013年6月20日襄公(经)刑保字[2013]第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被告人无社会危害性,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能够宣判缓刑。被告人被羁押前,合法承包有多处建筑施工工程,请求法庭从考虑经济稳定,及被告人需要诚信履行合同义务角度,以及结合被告人悔罪诚意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多因素考虑,请求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正如公安机关的客观分析,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治病救人的方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同时宣告缓刑。
(鉴于当事人隐私,以上人物名字均为化名)